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關于征求《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掛網實施細則》意見建議的公告
——來源:寧夏醫療保障局
發布時間:2025-06-04 13:50:34 點擊率:173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藥品集中采購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我區藥品集中采購平臺掛網規則,規范藥品掛網行為,提升藥品掛網效能,根據國家醫保局掛網藥品價格治理和全國各省形成的掛網規則共識相關精神,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對《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陽光掛網實施細則(試行)》進行修訂,我局起草了《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掛網實施細則》,現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6月3日-6月10日,如有意見建議,請在公示期內反饋至郵箱nxyjzc@163.com。屬于個人建議,請簽署真實姓名,身份證號,注明聯系方式;屬于單位建議,請加蓋單位公章,注明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951-5166041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2025年6月3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掛網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我區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以下簡稱“平臺”)掛網規則,規范藥品掛網行為,提升藥品掛網效能,按照國家醫保局掛網藥品價格治理和全國各省形成的省級醫藥采購平臺藥品掛網規則共識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基本原則
(一)規范合理原則。掛網藥品生產企業應按照程序規范、價格合理原則申報掛網,符合掛網準入標準,接受掛網藥品價格聯動,促進全國掛網藥品規則統一,推進掛網規范、高效。
(二)保障供應原則。掛網藥品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合法誠信,落實企業生產和供應保障責任,落實自治區有關藥品配送管理、信用評價管理等相關規定,確保寧夏地區藥品配送全覆蓋。
(三)安全可控原則。掛網藥品應滿足來源可靠、質量可信、價格可控,依據有關藥品掛網監測、價格治理等工作要求積極配合開展有關核查工作。保障掛網藥品質量安全性和價格合理性。
二、基本要求
(一)申報主體。
藥品掛網申報主體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其中外資企業可由上市許可持有人正式授權的境內總代理代為辦理(以書面授權證明為準,以下統稱“企業”)。
(二)申報內容。
企業供應公立醫療機構的所有藥品應在自治區醫藥采購平臺(或醫藥招采子系統,以下統稱“平臺”)公開掛網掛價。企業申報內容須包括在平臺展示的藥品產品信息和掛網價格。產品信息和掛網價格完整,企業“線上價格不供、線下漲價供應”的,屬于失信行為,按規定嚴肅處置。
企業申報藥品掛網需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附件1),并如實披露必要的價格信息。按照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制度要求,提交書面守信承諾。對申報藥品價格涉嫌商業賄賂、壟斷漲價、涉稅違法等重大失信情節時授權查詢相關藥品增值稅發票信息作出承諾。企業應承諾主動提供藥品追溯碼信息,配合做好藥品追溯碼掃描工作。
(三)醫藥機構范圍。
全區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等舉辦的醫保定點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駐寧軍隊醫療機構。原則上,全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應在平臺采購全部所需藥品,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實行縣鄉村一體化管理,由上級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上級醫療機構負責采購,不獨立采購。鼓勵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自愿參與。
新增公立醫療機構、確需獨立采購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自愿參加平臺采購的醫保定點民營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需平臺采購的,應向屬地市級醫保部門提交申請,經市級醫保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地市醫保部門向自治區醫保局申請開通有關機構平臺采購賬戶,并接受我區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相關政策規定考核管理。駐寧軍隊醫療機構需開展平臺采購的,直接向自治區醫保部門提交申請。
(四)落實企業自主定價和協議價格。
除協議期內藥品,所有藥品均需由企業自主申報掛網,價格主要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綜合臨床價值、市場供求、競爭格局等因素自主合理確定,符合掛網規則的,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相關要求及時辦理。
協議期內藥品。醫保目錄談判、競價形成價格的藥品,以及國家和省級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續約中選、區域聯盟議價等協議期內的藥品,按照約定價格在系統中相應模塊直接掛網。
新上市藥品。新上市藥品首發掛網逐步試行以藥學和臨床價值為基礎的藥品自評制度,醫藥企業實事求是做好自評和自主定價,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同行評議。具體以國家醫保局另行發布的相關政策為準。
短缺藥品。短缺易短缺藥品清單的藥品,按照《短缺藥品價格風險管理操作指引》要求,排除價格風險后直接掛網。可根據成本變化等合理因素自主調節價格,如提出漲價要求的,原則上按照指引開展信息披露。
特殊管理藥品。政府定價范圍的麻醉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如申報掛網,掛網價格不高于政府指導價或備案價。其他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醫療用放射性藥品、防治傳染病和寄生蟲的免費藥品、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按國家和我區規定采購。
陽光掛網藥品。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注冊、在我國境內上市銷售的,不屬于以上分類的藥品可申報陽光掛網。我區將適時推進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陽光掛網采購。
特殊掛網藥品。因重大疫情防控治療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納入緊急治療目錄范圍且未在平臺掛網的藥品,依據有關部門通知,以優先保障供應為主,可實行直接掛網。
價格風險處置、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醫院備案采購等其他情形藥品,掛網價格不高于企業承諾價格并符合相應規定。
三、藥品常規掛網
(一)同種藥品同廠牌差價比價關系。
1.地區間的差價比價關系:同廠牌同種藥品不超過已掛網省份掛網價格或已掛網省份其他劑型、規格、包裝掛網價格按《藥品差比價規則》換算的結果,同時存在多種比較錨點的,按照“先包裝后規格再劑型”的順序就“近”比較。省際間價格聯動時,口服制劑最小零售包裝單位價格差異在5%且5元以內的,注射劑以及其他劑型最小制劑單位價格整數位及小數點后第1位均相同的,可視為價格一致,可不強制要求向下聯動。
2.劑型、規格和包裝間的差價比價關系:除符合地區間的差價比價關系外,對于成分相同、廠家相同的藥品,申報不同劑型、規格和包裝的掛網價格,原則上應符合《藥品差比價規則》。
片劑、膠囊劑從多劑量包裝變更為單劑量包裝的,單劑量包裝滿足常見療程周期最大用量的包裝規格作為比較錨點,按照不高于多劑量包裝(主流包裝數量)掛網價格中位數確定掛網價格,或按照日均治療費用保持相當原則確定掛網價格。單劑量包裝的其他規格以錨點價格為基準,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形成掛網價格。中成藥申報掛網,重點關注相同劑型的日均治療費用差比價、包裝數量和裝量差比價。
(二)同種藥品不同廠牌化學藥口服固體制劑、注射劑差價比價關系。
參比制劑:以同通用名藥(參比制劑除外)最高掛網價格的1.8倍為黃標價格;同通用名藥最高掛網價超過同通用名藥黃標價格的,以同通用名藥黃標價格為計算錨點。暫不設置紅標價格。
過評同通用名藥:在平臺申請掛網的首個過評同通用名藥,掛網價格不高于參比制劑掛網價70%。后續過評同通用名藥掛網價格應不高于首個過評藥品掛網價格,且不高于過評前掛網價格的2倍,其中過評前最小制劑單位價格不高于豁免標準的,過評后可按不高于最小制劑單位豁免標準把握。
同通用名不同廠牌間掛網價格保持合理價差。未開展集采的,以過評同通用名藥最低掛網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最低掛網價的3倍為紅標價格。已開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選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最高中選價的3倍為紅標價格。
未過評同通用名藥:在平臺申請掛網的首個未過評同通用名藥,掛網價格不高于參比制劑掛網價60%。
同通用名不同廠牌間掛網價格保持合理價差。無過評同通用名藥時,以未過評同通用名藥最低掛網價的1.8倍為黃標價格,最低掛網價的3倍為紅標價格。有過評同通用名藥時,未過評同通用名藥掛網價格原則上不高于過評藥品最低掛網價格,高于過評藥品最低掛網價格的按黃標管理,高于過評藥品最低掛網價格1.8倍(相當于過評藥的黃標價)的按紅標管理。已開展集采的,未過評同通用名藥掛網價格不高于集采最高中選價。
豁免條件:對于同種藥品不同廠牌化學藥口服固體制劑,以藥監部門審批的通用名下最大規格為錨點,最小制劑單位價格不高于0.2元的,可不適用上述差價比價規則,其他規格的豁免標準按含量差比價計算。
對于同種藥品不同廠牌化學藥注射劑,若小水針最小制劑單位掛網價格不高于1元、大輸液最小制劑單位掛網價格不高于2元的,可不適用上述差價比價規則。
(三)同種藥品不同廠牌中成藥差價比價關系。
同名同方、異名同方的掛網價格不高于在本地平臺申請掛網的首個中成藥價格的80%。不同廠牌間掛網價格按日均治療費用折算后保持合理價差。未開展集采的,以最低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3倍為黃標價格,以最低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5倍為紅標價格。已開展集采的,按集采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3倍為黃標價格,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5倍為紅標價格。異名同方藥品的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可放寬差價比價關系的要求。
豁免條件:日均治療費用不高于5元的,可不適用上述差價比價規則。
(四)同種藥品不同廠牌生物類似藥差價比價關系。
在本地平臺申請掛網的首個生物類似藥,掛網價格不高于參照藥掛網價格的80%。
生物類似藥同通用名不同廠牌間掛網價格按日均治療費用折算后保持合理價差。未開展集采的,以日均治療費用最低價為參考,黃標價格為最低價的3倍,紅標價格為最低掛網價的5倍。已開展集采的,以集采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3倍為黃標價格,最高中選價折算日均治療費用的5倍為紅標價格。
豁免條件:掛網企業不高于2家的,可不適用上述差價比價規則。
(五)放射性藥品等臨床特殊用藥價格管理。
放射性藥品等臨床特殊用藥,因藥品生產、配送、使用時限等特殊條件受限,無法達到3個以上省份掛網條件的,申報企業提供同類產品全國掛網價及我區申報價,自治區醫藥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專家論證后,按照價格適宜原則,可同意掛網,并按照有關價格聯動及價格治理要求接受相應價格調整。
四、談判、集采等藥品掛網
(一)協議期內的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掛網。
協議期內的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按照不高于國家醫保藥品目錄確定的支付標準掛網。協議期內,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新增醫保目錄未載明的規格,企業應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按照不高于申請明確的新增規格醫保支付標準直接掛網采購。通過競價納入國家醫保目錄的藥品,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在支付標準有效期內,申報掛網價格不高于現場競價時的報價;未參與現場競價的企業,其掛網價格應符合本細則化學藥品、中成藥、生物類似藥等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國家談判藥品(含競價藥品)轉入醫保常規藥品目錄后,原則上繼續按照不高于國家談判價格掛網。
(二)國家組織集采、國家和省際聯盟集采中選、非中選等藥品掛網。
國家組織藥品集采中選、續約藥品,供應我區的按中選價直接掛網。非供應我區的,按不高于中選價格的1.5倍或同品種最高中選價掛網。中選企業增補新規格的,以中選價格為基準,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確定掛網價格。
我區參加的國家或省際聯盟集采(含聯盟帶量議價、帶量聯動)中選、續約藥品,供應我區的按中選價直接掛網。非供應我區的,按不高于中選價格的1.5倍或同品種最高中選價掛網。省級藥品集采與國家集采重復的藥品,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集中帶量采購同通用名、同廠牌、相同含量(裝量)規格,但不屬于中選產品供應清單的其他包裝規格產品,原則上以集中帶量采購中選價為基準,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確定掛網價格。集中帶量采購(含聯盟帶量議價、帶量聯動)中選產品在協議期滿接續采購中未中選的,按照自治區集中帶量采購協議期滿接續非中選藥品掛網有關要求進行處置。
集中帶量采購非中選藥品,應按照國家、省際聯盟等集采非中選產品價格管理要求進行價格聯動,不符合價格聯動要求的,視情況予以風險提示、撤銷掛網等處理。
(三)納入價格風險處置的藥品掛網。
納入價格風險處置的藥品按不高于企業承諾價掛網。同通用名同廠牌其他劑型包裝規格的,以承諾價為基準,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確定掛網價格。
同通用名其他品牌,按不高于價格風險防范的黃標價格重新確定掛網價格;已轉入不活躍區的,原掛網價格不高于黃標價格可激活交易恢復采購;未掛網或不活躍區原掛網價格高于黃標價格的,按不高于黃標價格可新申報掛網。
價格風險處置藥品自生效之日起3年內,企業申報上調掛網價格的,平臺原則上暫停受理,暫不采取醫院備案采購等變通措施,防止變換包裝、規格等變相漲價。
五、掛網藥品管理
(一)備案采購管理。
醫療機構因臨床必需采購平臺未掛網藥品的,應通知藥品生產企業通過平臺進行掛網申報。醫療機構通過平臺采購相關藥品。如遇臨床急需、急搶救的,可與供貨企業自主議定采購價格先行采購,并于7個工作日內在平臺備案采購數量和采購價格。醫療機構備案采購價格將作為企業掛網申報價格參考,原則上,企業申報價格不應高于醫療機構備案采購價格。二級及以下公立醫療機構、議價藥品與專科醫院專業范圍不對口、實際采購規模和采購連續性差的公立醫療機構所議采購價格可不作為確定掛網價格依據。
備案采購藥品實行“誰備案誰采購”原則,備案采購藥品金額應不超過本年度藥品采購總金額的1%,且品種數量不超過常備藥品數量的5%(協議期內醫保目錄談判藥品不計入)。自治區醫藥集采機構通過平臺對備案采購藥品金額占比和備案藥品品種數量占比超標的醫療機構進行提醒。原則上,備案藥品已在平臺正常掛網供應的,不再實行備案采購。
(二)議價采購管理。
除集中帶量采購和國家談判(含競價)藥品外,醫療機構在平臺內藥品掛網價格的基礎上,結合自身采購量,通過平臺議價功能與生產企業進行議價,議定價格不得高于掛網價格。醫療機構應按照與生產企業議定的價格簽訂購銷協議并嚴格履約。
1.議價流程
(1)醫療機構發起議價。醫療機構基于平臺掛網價格提交計劃采購量和建議采購價,申請至生產企業,建議采購價不得高于藥品平臺內掛網價格。
(2)企業響應議價。生產企業應在醫療機構發起議價3日內在線響應議價,可同意醫療機構議價申請或在線還價操作;同意醫療機構申請議價則議價成功,醫療機構按當前議價結果執行采購。
(3)醫院響應議價。醫療機構響應生產企業還價,可同意或繼續發起議價操作。
(4)醫療機構執行采購。基于雙方協定的產品議價結果,醫療機構開展平臺采購。
2.價格管理
醫療機構議定價格低于掛網價格的,其實際采購價在平臺進行登記,單獨建表建庫管理,平臺將掛網價和最低采購價設置紅黃綠三色管理。介于此區間范圍內藥品價格按照從低到高,處于0-50%(含)的為綠色區間,50%(不含)-100%(不含)的為黃色區間,100%(含)以上的為紅色區間,供醫療機構議價參考。議定價格僅供醫保部門掌握價格動態使用,不在平臺對外展示,不直接替代掛網價格。
(三)撤銷(終止)掛網管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撤銷掛網:
(1)生產企業因企業倒閉、生產線關停等原因在國內不再進行生產銷售的產品,出具市場監管或藥監部門證明材料,經審核通過后,予以撤銷掛網。藥品平臺掛網滿2年,無實際采購交易記錄,經生產企業主動申請,可受理撤網。原則上,同通用名同生產企業掛網藥品按差比價計算不得對低價掛網藥品申請撤網;
(2)企業不配合價格風險處置、醫療價格和招采失信約束措施等監管要求或不按要求進行價格聯動,且市場競爭充分、供應穩定的,可給予撤銷掛網;
(3)應予以撤銷掛網的其他情形。
2.撤網藥品原掛網記錄(產品信息和掛網價格)按照“留低不留高”的原則處理。其中,企業主動撤網的藥品除終止采購資質外,保留藥品原掛網記錄特別是原掛網價格,2年無交易后自動轉入“不活躍區”,原掛網記錄后臺長期留存備查,不在前臺展示。
3.撤銷掛網藥品申請恢復掛網的,企業申報價格不高于原掛網價格和黃標價格,且符合當期掛網規定的可恢復掛網。高于原掛網價格或黃標價格的,撤網滿2年后可予受理。相關企業不得通過更換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改換藥品規格、轉換比、包裝材質等,參照差比價規則換算后以高于原掛網價格對藥品重新申報掛網。
(四)暫停(中止)掛網管理。
生產企業因成本上漲、原料短缺、法律糾紛等原因暫時無法繼續生產或銷售,不能正常供應的,提交暫停掛網申請,經審核同意的,可予以暫停掛網,原則上不超過2年。暫停掛網期間,應保存相關產品信息。企業可對暫停掛網產品申請恢復掛網,原則上掛網價格不得高于暫停掛網前的價格;如價格上漲的,自暫停之日起滿2年后可予重新申報掛網,醫藥集中采購機構按當期掛網藥品價格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受理,并開展色標等掛網管理。自暫停掛網之日起,超過2年未申請恢復掛網的藥品,視為撤網,納入“不活躍區”。
(五)價格風險管理
自治區醫保局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掛網藥品價格治理和風險處置相關要求對掛網藥品進行價格風險處置,對存在銷售價格明顯偏高等價格異常,且年銷售額較高或連續漲價的藥品納入價格風險品種范圍,約談督促企業主動規范價格行為,降低價格水平。對約談后企業承諾整改價格高于黃標價格等藥品,進行黃標提示;對約談后企業承諾整改價格高于紅標價格等藥品,進行紅標提示。平臺掛網藥品標識為黃色的,醫療機構采購時彈窗提示“同通用名藥品有其他較低價產品”;標識為紅色的,醫療機構采購時彈窗提示“該企業本藥品存在價格風險,同通用名藥品有其他低價產品,請慎重采購”。
在市場競爭充分、供應穩定的情況下,對超過參照價格10倍的藥品進行暫停掛網,待價格調整至10倍區間范圍內時,可予恢復掛網,并按照掛網規則進行相應色標管理。
(六)價格聯動管理。
掛網藥品價格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藥品價格治理工作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掛網藥品價格監測及治理等工作要求,實施價格聯動。平臺掛網藥品在全國現行省級掛網價中有新的低價產生,相關企業應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平臺申報最新低價,自治區醫藥集中采購機構根據企業申報信息及時調整掛網價格。
平臺暢通企業掛網承諾事項的投訴舉報通道,及時受理企業申投訴,對發現企業存在價格等信息申報不實、未及時聯動全國最低掛網價的,結合實際情況和嚴重程度約談企業。對相關企業依照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信用評價管理規定進行處置。
(七)掛網類別轉換。
陽光掛網藥品(含中藥飲片和中藥配方顆粒)如已納入帶量采購,按照帶量采購中選價格及相關工作要求掛網執行。
六、提升平臺服務能力
加強藥品掛網前置監測,將各類差價比價關系和掛網規則內置到平臺受理企業申報掛網流程中,掛網申報15個工作日內辦結。改進藥品掛網采購情況監測分析,依托醫保信息平臺,在保障和持續提升數據質量的基礎上,改進監測分析工作,發揮大數據和信息化的作用。重點關注價格異常波動、采購量異常變化、配送情況不良等情況的藥品。加強藥品價格掛網業務的內部控制管理,切實提升責任感和敏銳度,對新申報掛網價格水平畸高、變化幅度巨大的,采用信息披露、公開問詢等政策工具,排除價格風險。持續推進業務流程的標準化、數據處理的精準化、管理方式的智能化,確保流程的標準化和過程的公開透明,以提高服務效率,實現“高效辦”,為企業提供優質的掛網服務。
七、監督管理
(一)配送管理。
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嚴格落實國家和自治區藥品配送管理相關規定,完善平臺配送信息,確保信息真實與準確,有效建立三方購銷合同,并接受考核管理。
(二)落實主體責任。
醫療機構應承擔藥品采購和貨款結算主體責任,按照采購合同及時與企業結清貨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
藥品生產企業應落實藥品質量和供應主體責任,履行藥品掛網承諾,選擇配送能力強、信譽度好的經營企業開展藥品配送,按照醫療機構藥品采購需求足量供貨,實現全區藥品配送全覆蓋。
(三)監督管理。
各地醫保部門加強與衛生健康委、市場監管廳、藥監等部門協同,對存在藥品線下交易、質量問題及違反行業規定等情形的,依法依規開展核查處置。
八、附則
企業對各項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各相關材料申請樣表可在平臺下載。
如國家和自治區對掛網藥品管理有新規定新要求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此前我區有關藥品集中采購規定與本實施此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未盡事宜適時補充。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自治區醫保局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藥品陽光掛網采購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寧醫保發〔2021〕182號)廢止,《自治區醫保局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關于做好醫療機構藥品備案采購工作的通知》(寧醫保發〔2020〕145號)停止執行。
本細則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附件:1.藥品掛網申報條件、材料和要求
2.《短缺藥品價格的風險管理操作指引》
(涉及附件請到相關部門官方網站下載)